2010年注册物业管理招生简章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2005年11月16日颁布的《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规定的要求:“*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职业技术人员证书制度统一规划。”文件要求: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专业毕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培训内容
1、《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2、《物业管理实务》 3、《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4、《物业经营管理》
费 用
费用: 28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