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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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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2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意义 1、保证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2、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管理: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明确划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保护投资者利益 3、三公原则:公开 - 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不仅包括发行人、交易者,还包括监管者);公平 - 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权利;公正 - 立法机构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对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公平进行 4、监管和自律相结合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和目标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 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机构合法经营; 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三、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1、*证监会的职责 2、*证监会采取的措施 四、证券市场监管 (一)信息批露 1、信息披露的意义 (1)有利于价值判断 (2)防止滥用信息 (3)有利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4)防止不正当竞争 (5)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 (2)真实性 (3)实效性 3、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公开制度 (1)发行信息的公开 (2)上市信息的公开 4、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5、交易所信息公开制度 6、披露虚假信息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①发行人或承销商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虚假陈述; ②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楚剧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出现的虚假陈述; ③自律性组织做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④《*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22条规定: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监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于直接的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二)操纵市场 1、操纵市场行为 (1)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以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数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量。 (4)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对操纵市场行为监管 (1)事前监管 (2)事后处理 (三) 欺诈行为 定义: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的行为。 1、欺诈客户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我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了收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的真实意见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四)内幕交易 定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1、内幕交易的主体。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内幕信息 证券法 67条2 款所列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3、内幕交易的方式 4、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6条规定,造成损失依法赔偿 5、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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