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消费税出口退税在政策上分为三种: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后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的委托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实际出口的数量免征消费税,但不退税;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不免税也不退税。
根据以上政策,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在会计核算上,应分两种情况:
一、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方法的,可先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分为两种情况:
一、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自营出口是指外贸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后直接销售到国外。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计“应收出口退税 ”科目,贷计“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在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借计“银行存款”科目,贷计“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时,则作两笔相反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