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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各主管*,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驻浙各部队: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201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11年5月14–15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成绩管理
(一)考试科目
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初级资格: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会计考办”)修订印发的201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可获得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参加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考试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严格按财政部、原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报考条件见附件1。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考试工作的具体安排及要求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4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7∶00 中级会计实务
5月15日 9∶00–11∶30 经济法
(二)报名时间及办法
2012年度全省会计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11年10月22日至2011年10月31日。2012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会计从业资格证属地原则进行,采用网络报名、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的方式。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在考试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报名的时间、办法、值班电话。凡要求参加考试的人员(宁波市除外),请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登录浙江省财政厅会计报名网(网址:),按网上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报名及交费。已在网上报名但未在网上付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因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港澳台居民于10月22日至31日到当地自助报名点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宁波市的网上报港澳台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名工作,由宁波市财政局单独组织,详情请登录宁波会计报名网(网址:)了解。
(三)考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0〕4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科40元。考务费和考生自主选购的考试辅导教材费由考生在报名的同时,通过网上交费系统向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交纳。
(四)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和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网络报名工作,精心准备,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操作。同时各地应至少设立1个自助报名点,并配专用设备、专人辅导,以确保网络报名工作顺利实施。
(五)报名工作要严格按照*会计考办的有关规定进行。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反映,不得擅自、越权处理。各地在完成考试报名工作后,必须及时整理和检查报名信息,发现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档案号等信息有误应及时进行更正。
(六)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的规定,从2010年起,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场统一设在各地级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取消县级考点。
(七)根据*会计考办对考试各阶段工作的要求,我们制订了《201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2),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认真安排本地区的考务工作日程,抓好落实,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扎扎实实地完成各项考务工作,保证我省201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八)考试成绩公布后,如考生对分数提出异议,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当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申请查卷。查卷范围仅限主观卷面的漏评题目、合分、登分情况。
四、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考务规则,做好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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