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大高新职业教育中心
甘肃省第二十七职业技能鉴定所
关于举办2015年度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
考试报名的通知
物业管理师指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
注册物业管理师是指经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举办的*统一考试,获得《*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证书后再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注册,获得《*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注册证有效期3年.
(注册)物业管理师考试成绩管理及考试周期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注册)物业管理师报考条件
一、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二、*条件(人社厅发〔2010〕49号)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二)在2006年10月底前,符合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中有关考试报名条件,并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在申请参加2010年首次举行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相应科目,应试科目合格,即可取得《*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1、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可*《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符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部分科目的人员,可*《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参加1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
(三)第(二)条规定的*部分科目的办法,只在2010年举行的首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中有效。
培训鉴定费用:
考试培训费: 3600元 网络班:2400元(不含教材费)
报考所需资料:
1、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张;
2、二寸免冠照片一张;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3、鉴定申报表、工作年限证明并由单位盖章。
兰大高新职业教育中心
甘肃省二十七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〇一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