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目的
全面提升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培训对象
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会负责人以及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相关人员。
培训内容,包括以下六大职业功能模块: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培训证书,通过培训并经鉴定考试合格者,由**门核发*统一的*等级证书。
(一)享受待遇:根据粤人社发〔2012〕257号文件精神,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并被聘用的人员执行粤府〔2007〕11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凡聘用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高师资格的人员,分别对应给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待遇。
(二)技能入户: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技术工人招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办〔2014〕216 号),符合招调的工种,根据工作单位条件,可直接申请入珠海户口。
(三)培训补贴:根据粤财社〔2014〕128号文,对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证书者,发放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劳动关系协调员10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级和高级12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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