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2、法律依据:《*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第十六条*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4、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另行规定。
5、第十七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6、第十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7、领导职务层次分为:*正职、*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8、第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9、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10、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另行规定。
11、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12、第二十一条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规定。
13、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14、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规定晋升级别。
15、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16、第二十二条*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正职、*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7、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8、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9、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10、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1、(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2、(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3、(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4、(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5、(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6、(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7、(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8、(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9、(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0、*正职、*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11、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12、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13、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兵、礼仪士兵
14、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
15、海关总监、副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
公务员分为十八个级别,具体划分如下:
7、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等。
法律依据:《*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正职、*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1、按照*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等;
2、现行福利制度包括主要包括工时制度、探亲制度、年休假制度、产假制度、福利费制度、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