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务员考试是限制户籍的,但是满足下面条件非上海户籍也能报考:
1.应届毕业生不限户籍,满足岗位条件即可报考;
2.非应届毕业生,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
除了户籍的限制,想要报考上海公务员考试,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市公务员主管*同意,对特别优秀村居干部和报考公安机关特警人员,可以适当调整报考年龄和学历要求);
(八)具备中央和本市公务员主管*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上海公务员考试要求上海本地户口,非上海户籍要满足特殊条件才可以报考。如果是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本科、研究生、博士生报考上海公务员是不限户籍的。如果外省户籍的社会考生报考上海公务员,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
外省非上海户籍可以报考上海公务员,但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
1、外省户籍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且必须为在校生;
2、非上海市户籍社会人员报考本市公务员,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或者具有技师(*=级以上证书)以上,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6、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或高级技师(*一级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
7、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8、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
9、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上海公务员报考的学历要求通常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具体来说,大部分职位都要求考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但也有一些职位可能要求大专学历或更高学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历要求可能会因职位和单位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上海公务员报考的年龄要求通常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年龄要求可能会因职位和单位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此外,对于具有特殊技能或专业背景的考生,年龄要求可能会适当放宽。
上海公务员报考通常要求考生具有上海户籍或上海生源。但也有一些职位可能不限制户籍,面向*范围招聘。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户籍要求可能会因职位和单位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公务员作为一种*公职人员,具有稳定的职业前景。一旦成功考取公务员职位,便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和福利保障。这种稳定性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特别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公务员的职业前景更加受到人们的青睐。
公务员职位涵盖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多个领域,提供了广泛的职业选择。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进行报考。同时,公务员职位通常涉及到的领域广泛,包括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各个方面,为考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路径通常比较清晰,晋升机会较多。通过不断学习和努力工作,公务员可以逐步提升自己的职位和待遇。此外,公务员职位通常还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对于个人职业发展和社会认可都有一定的帮助。
1、不可以。外省社会人士需要持有居住证一年以上才能考部分岗位,注意只是部分。参加上海市考的一般是本地户籍,应届毕业生,外省来沪并持有居住一年以上。如果在外地已经工作(非应届生),是不能参加上海市公务员考试的,*的一条路是每年国考报名时选择上海的岗位,但这种岗位寥寥无几。
2、《*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4、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5、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