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2、*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3、竞争原则:竞争在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4、功绩原则:功绩是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
5、法制原则:法制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对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有关考试、录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6、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社会主义*人事制度坚持的根本原则,建立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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