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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湖南国考职位表、湖南省公务员考试公告、湖南省公务员报名时间以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文章。经过改写伪原创后如下:

一、湖南国考2024年职位概览

湖南国考2024年共发布708个职位,计划招录1586人。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考试时间为同年11月26日至27日。具体职位信息包括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武汉铁路公安局、财政部湖南监管局、*湖南省分行以及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等单位的岗位情况。

国考即*公务员考试的简称,是中央、*机关以及中央*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员的考试。考生需按照公告中的报考条件进行报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要求在线报名及支付报名费用。

二、湖南省2024年公务员招录盛事

湖南省即将启动一场盛大的公务员招录活动,计划招募10393名精英人才。面向的对象主要是热血青年,无论你是应届毕业生还是归国才子,只要符合条件,都有机会一展宏图。具体报考条件包括*国籍、年龄限制(18至35岁,硕士、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40岁)、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宪法、身体健康以及专业对口等。对于特定职位,如基层经验丰富者、特定项目人员等,将享受定向招录的优惠政策。

报名阶段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恶意注册将被取消资格。部分职位需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如村(社区)干部、警犬技术等岗位。报名后不可随意更改职位选择,官方会在网上定期更新报考人数动态。整个报名流程包括网上注册、网上报名及审查、网上确认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环节。笔试环节将根据职位不同进行分级分类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作弊将面临法律制裁。

三、湖南省2024年公务员报名时间提醒

湖南省2024年公务员考试报名从2024年10月15日8:00开始,至10月24日18:00结束。报名工作正式启动后的一周内,报名人数就突破了预期,截至10月20日,已突破5000人,远超去年同期。随着报名时间的推进,竞争愈发激烈,提醒考生们必须认真准备以应对考试。关于报名的具体城市,如长沙市、株洲市和岳阳市等都是重要的考点,吸引了众多考生前来参加。

四、公务员录用体检新标准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相关*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了修订。新的体检标准更加全面和细致,确保了公务员录用的身体健康要求更加严格和合理。具体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可以参考官方发布的文件或通知。

总结来说,这是一篇关于湖南省公务员招录的全方位介绍,包括职位表、考试公告、报名时间以及体检标准等内容。希望有志于加入公务员队伍的朋友们能够抓住机会,努力实现自己的梦想!本文为伪原创文章,请勿转载

一、将《标准》*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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