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保险经纪人考试)于2000年4月下旬,在北京、上海、武汉、广州、成都和西安6个考试中心同时举行。保险经纪人考试是*资格证书考试,也是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考试,其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容置疑。*次保险经纪人考试于1999年5月份进行,事后许多考生和社会公众对这种考试仍存有诸多疑问。下面将就自己对保险经纪人考试的认识和理解,试图对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以供参考。
2、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保险业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在*政策的支持下,走上超速发展的"快车道",并成为国民经济生活中一个新的增长点。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保险经纪人的建立与成长则显得明显滞后。这种滞后将会阻碍或限制保险业的发展。为了顺应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并规范保险交易行为,建立保险经纪人公司已是呼之欲出。此时举行保险经纪人考试,其意义已远远超过考试本身。
3、首先,是建立与完善保险市场主体体系的需要。保险市场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主体由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人三方构成。作为保险市场体系的一个子系统,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估人既可受保险人委托,也可受被保险人委托,不代表投、保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受投保人的委托,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三者具有不同的作用,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也不相同,都是保险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主体。从国外保险市场看,保险经纪人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仅英国现有300多家独立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90%以上的保费收入是通过保险经纪人招揽的。
4、其次,是规范保险市场交易行为,降低保险商品交易成本的需要。随着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了解和接受,对保险的需求迅速增加。现在保险市场上除了三家*性的保险公司以外,各种股份制及外资保险机构也不断涌现,随着*加入WTO的步伐的迈进,形成不同*,不同性质,不同成分的保险公司逐鹿保险市场的局面,各种新险种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样就形成在保险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保险关系双方在缺乏完全相互信任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这样一来会增加市场的摩擦,导致至少交易的一方蒙受损失。此外,社会公众很难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种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熟悉全部保险商品。导致信息不完全。因此,他们无法得心应手的去选择自己满意的保险公司,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商品。对企业而言也是如此。如企业对于那些高风险、高保额的标的或项目,从积极的风险管理意义上来讲,也需要既懂专业知识,又懂保险的保险经纪人提供保险服务。因此,如果有一批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保险经纪人通过自己特殊的角色作用,穿针引线,促进保险当事人双方相互了解和信任,规范和促进保险市场交易行为,给竞争的不公平性和无序性增加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5、第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保险经纪人队伍的需要。虽然《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条例已经出台,但*保险主管机关还没有批准成立一家国内保险经纪人公司。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间的临近,*保险业将会面临来自保险经纪人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挑战。因此,尽快成立保险经纪人公司,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准、高素质的职业保险经纪人队伍已是当务之急。通过举行保险经纪人考试,对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养和严格训练,严格限定保险经纪人的从业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经纪人行业纳入正轨是十分必要的。
2024年3月1日开始。*保险行业协会研究起草了《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根据讨论稿,将依据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模型人身保险对保险代理人拟设四个等级,分别为特级、高级、中级、和初级,也称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级别通过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学历、从业年限等综合评审。
董监高考试取消,精算师考试恢复,保险业资格考试巨变-工保网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因此自1999年以来,原保监会陆续发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年出台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也沿用至今。
人力资本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之外,保险业还依据《*目录》,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
随着近年来中央对于简政放权的推进,以及对于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保险业也着力改革任职资格、,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1、董监高考试取消,任职资格改革迈开步
保险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机构稳健经营的保障。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这些人员应当通过*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2016年后,该测试被统一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董监高考试),定期集中组织。
开考以来,董监高考试作为评价拟任人是否具备任职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水平的制度安排,不仅成为一些管理人员错失“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原因,亦有多家金融机构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而受到监管处罚。
此次银保监会取消董监高考试,改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和履职情况监管,一方面变事前把关为事中事后持续监管,扭转人员管理的“重审批、轻监管”倾向;另一方面也化知识测试为文化、道德、专业能力考核和合规约束,完善保险业人才队伍建设。
这也有助于推动保险业监管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董监高考试减少了*对人才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人才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化和效率*化;亦有助于强化*人才宏观管理职能,推动监管资源配置实现效益*化和效率*化。
当然,如何通过申请材料、考察谈话考核拟任人的专业能力、道德水平、合规意识,如何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考察“董监高”的履职情况,都对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2、精算师考试恢复,改革再加速
在任职资格改革之外,改革也未曾停下脚步。2021年1月12日,*发布《关于对<*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公示的公告》,拟将精算师纳入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这意味着,自2016年起停止的*精算师考试有望恢复。
我国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两类都可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事实上,自*2017年首次公布《*目录》以来,保险业便无在列:此前施行多年的保险销售、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均已在2015年人大常委会修改《保险法》时被取消审批事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随后也被原保监会取消。
此次精算师被纳入《*目录》,一方面意味着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目录的通知)。另一方面,这有助于缓解精算师供需矛盾,深化精算师人才供给侧改革;亦有助于落实监管*要求财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的要求。
另外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总精算师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因此,精算师人才在成为总精算师前需先后取得和任职资格。
在董监高考试取消、精算师考试恢复的同时,监管*亦没有放松强调“人员持证”。如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强调:保险从业人员需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前者通过提高任职资格和设置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减轻人才负担;后者通过强化从业人员持证营销,提高人员管理规范化水平。两相结合能够优化*和市场对于人才资源的配置,激发和释放人才活力。
未来在“人员持证”前提下,保险业亦可不断优化人才评价制度,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提出的“建立由*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职业标准体系”目标努力。
董监高考试取消了,“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并没有放松;精算师考试恢复了,精算师的资格审核亦不会减弱。对于保险从业人员而言,则应抓住政策机遇,用好、任职资格等“敲门砖”,推动职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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