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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对于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以及心电图有异常情况,排除病理性改变后,合格。

第二条:血压在以下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但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以及肺外结核病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的情况,合格。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九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者,合格。

第十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三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四条:严重的慢性炎不合格。

第十五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六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七条:、、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具体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二、公务员体检标准有哪些

1. 公务员体检标准包括传染性疾病的检查,如、尖锐湿疣等传染性疾病的人无法通过体检。

2. 对于视力与听力方面也有一定的要求。双眼视力经过矫正后低于4.8或者存在明显的视功能损害病症会被认为不合格;双耳有障碍的情况下如果佩戴了人工听觉装置之后仍然无法听到距离3米外的声音则体检不合格。

3. 对于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等疾病的人来说,这些属于器质性心脏病范畴的疾病会导致体检不过关;但如果是先天性心脏病并且无需手术或已经被治愈则体检不受影响。 血压数值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才算合格一般是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考生如果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慢性消化系统疾病如慢性炎溃疡性结肠炎等无法通过体检不过如果已经历过胃次全切除术且无严重并发症则体检不受影响 。 4. 患有血液系统方面疾病的人一般无法通过体检但如果是单纯的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数值在一定范围内则体检合格 。 5. 对于患有精神类疾病如癫痫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等对精神活性物质有依赖与滥用情况的人体检会被视为不合格 。 6. 不同类型的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如红斑狼疮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会被视为体检不合格 。以下是改写后的伪原创文章:

《关于公务员体检标准的重要说明》

在近期的公务员体检中,对于各类病症的情况进行了归纳与分析。不论是已经纳入体检标准的那些较为严重疾病(如慢性炎的晚期、血吸虫病恶化期以及支气管扩张等),还是目前尚未纳入体检标准,但对公务员履行工作职责已经产生影响的各种病症,这些疾病患者的体检结果均未能达标。这些问题的出现确实引起了广大考生和社会的关注。

对于公务员体检的评判标准,我们必须严格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来进行解读。如果在体检结果公布后,考生对自己的体检结果存在任何疑虑或异议,那么在初次体检结果公布后的7日内,可以进行复检申请。这种复检的机会只有一次,因此考生务必充分利用这次机会,调整好身体状态,充分做好体检前的准备工作。这不仅是对自身健康的负责,更是对公务员工作的尊重和担当。希望所有参加体检的考生都能认真对待,确保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公务员工作的要求。以下是为您生成的伪原创文章:

三、*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流程详解

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和为人民服务。成为公务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展现精彩人生,是众多年轻人的梦想。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确保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了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录用过程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程序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等环节。对于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批准,可以简化程序。在录用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中央公务员主管*负责*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规章政策、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省级公务员主管*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贯彻相关法规、制定实施办法、组织录用等。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和招录机关也承担相应的工作。

报考公务员需具备一系列资格条件,如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品行、身体条件、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要求。一些特殊职位还会有额外的资格要求。报考者需提交真实的报考材料,经过审查确认后获得考试资格。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内容根据职位类别和基本能力设置。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组织实施。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考察与体检是重要环节,招录机关会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和考察,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考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依照*统一规定执行。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录用过程中,要接受监督,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报考者如有违反录用纪律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和1996年发布的相关录用规定同时废止。希望上述内容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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