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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一)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1. 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2. 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三)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四)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五)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六)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七)慢性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八)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九)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十)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十一)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十二)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十三)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十四)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十五)严重的慢性炎,不合格。

(十六)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十七)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十八)、、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十九)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二十)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二十一)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二、公务员体检表的获取和使用

公务员体检表由*公务员局保密封存,不能擅自取出。招录机关应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体检表由招录机关统一管理,并由招录机关通知考生体检结果。体检组织工作应由专人负责。体检前应请考生逐项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体检时医务人员要核对考生身份,若有不符,应立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体检完毕,由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体检表应由招录机关统一管理,并由招录机关通知考生体检结果。招录机关应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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