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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公务员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此条例。当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时,需承担纪律责任并接受处分。

若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有规定,应优先执行;若未明确规定处分幅度,则参照本条例第三章的类似条款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未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幅度。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分。处分应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处分过程中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

公务员管理的主要法规是《公务员法》。为配套实施,中组部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等。近期,又发布了《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文件,以规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辞职、辞退等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三、《*公务员暂行条例》

本条例旨在实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行政效能。其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制定职位说明书,作为录用、考核、培训等依据。*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以上内容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简要概述,仅供参考。以下是改写后的伪原创文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详解》

第16条明确指出,非领导职务涵盖了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和巡视员等。*公务员的级别被细分为十五个等级。

第17条进一步详述了国务院副总理及国务委员的职务级别,他们处于第二至第三级。

第18条阐述了部级正职与省级正职的级别范围,它们处于第三至第四级。

第19条描述了部级副职与省级副职的级别,处于第四至第五级。

第20条与第21条则对司级职务、厅级职务以及处级职务的级别进行了划分。其中包括正职与副职的不同级别,以及对应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等职位。

第22条至第26条详细说明了从科级正职到办事员的级别划分,以及各级别的具体级别范围。

第十一章提到,*公务员的级别是根据其职务、职位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来确定的。当各级人民工作*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变更职位时,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确定。

第四章的录用部分强调了*行政机关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时,将采用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的方法,以德才兼备为标准进行择优录用。对于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和各级人民民族事务*,他们在录用*公务员时会照顾少数民族报考者。录用过程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报考者需要满足*规定的资格条件。录用程序包括资格审查、公开考试、考核以及名单报批等步骤。对于特殊职位的录用,可以经国务院人事*或省级人民人事*批准后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中央*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负责组织,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则由省级人民人事*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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