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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制度是1993年开始实施的。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原人事部于次年下发《*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录用*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务员考录制度正式建立。

### 二、公务员录用规定

1.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2. 录用*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4. 民族自治地方和各级民族事务*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5. 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6. 国务院人事*是*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是本行政辖区*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

8. 市(地)级以下人事*按照省级人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9. 各级工作*按照同级人事*的要求,承担本**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10.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人事*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

11. 录用*公务员要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12. 国务院工作**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国务院各工作*申报,国务院人事*确定。

13. 省级工作**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各工作*申报,省级人事*确定。市(地)级以下工作**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由省级人事*规定其程序和审批权限。

### 三、《*公务员暂行条例》

1. 为了实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2. *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4.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5.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6. *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 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 维护*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 保守*秘密和工作秘密;

-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7.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 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 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 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 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8. *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9.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10.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各级人民工作*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和各级人民民族事务*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录用*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或者省级人民人事*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中央*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负责组织。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人事*负责组织。

公务员考试条件包括: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1月至2002年11月期间出生),2021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11月以后出生);拥护*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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