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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具有公费留学资格,据说有49所

具有公费留学资格的*院校有清华*、北京*、*科技*、南京*、复旦*、上海交通*、西安交通*、浙江*、哈尔滨工业*、南开*、天津*、东南*、华中科技*、武汉*、厦门*、山东*、湖南*。

*海洋*、中南*、吉林*、北京理工*、大连理工*、北京航空航天*、重庆*、电子科技*、四川*、华南理工*、中山*等等约40所。

1、浙江*(Zhejiang University)

简称“浙大”,由*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211工程”、“985工程”、“世界一流*和一流*”,九校联盟(C9)、环太平洋*联盟、世界*联盟、国际应用科技开发协作网。

**校长联谊会、新工科教育国际联盟、全球能源互联网*联盟、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入选基础*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高等学校*创新引智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

2、*科学技术*(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简称*科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由*科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位列世界一流*建设高校A类、211工程、985工程,首批20所学位自主审核高校之一。

九校联盟、**校长联谊会、环太平洋*联盟、国际应用科技开发协作网、东亚研究型*协会成员,入选珠峰计划、111计划、2011计划、*科知识创新工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3、复旦*(Fudan University)

简称“复旦”,位于上海市,是由*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的*重点*,世界一流*建设高校(A类),*“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九校联盟、环太平洋*联盟、**校长联谊会。

东亚研究型*协会、新工科教育国际联盟、医学“双一流”建设联盟、长三角研究型*联盟的重要成员。

入选“珠峰计划”、“111计划”、“2011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建设高水平*公派研究生项目、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

4、上海交通*(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简称“上海交大”,位于上海市,是由*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的*重点*,是*历史最悠久、享誉海内外的著名高等学府之一,位列“985工程”、“211工程”、“世界一流*建设高校”。

为九校联盟、**校长联谊会、Universitas 21、21世纪学术联盟、国际应用科技开发协作网、新工科教育国际联盟重要成员。

入选“珠峰计划”、“111计划”、“2011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建设高水平*公派研究生项目、**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

5、南京*(Nanjing University)

简称“南大”,是*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重点*,位列世界一流*建设高校(A类)、”211工程“、”985工程”,是九校联盟、**校长联谊会、环太平洋*联盟。

21世纪学术联盟、国际应用科技开发协作网、东亚研究型*协会、新工科教育国际联盟、*高校行星科学联盟、长三角研究型*联盟成员。

入选“珠峰计划”、“111计划”、“2011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建设高水平*公派研究生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浙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科学技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复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交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京*

二、*建设高水平*公派研究生项目的49所高校有哪些

1、《*建设高水平*公派研究生项目》

2、(清华、北大每年300,其他7所150,再其他100人,规模较少学校50人)

3、主要是985重点建设高校学生有大规模出国公费留学的机会

4、(南京*招生3000,20个人中有一个的公费出国留学机会);

5、“985”工程高校名单:一期名单:(34所)

6、华东师范*(网友们认为与985*水平相近的二所*之一)

7、北京科技*(网友们认为与985*水平相近的二所*之一)

8、北京邮电*(打了排名专家一个耳光--2005年把它排到100名;千万不能看排名考*!)

9、优先资助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和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以及人文、应用社会科学专业。

10、北京*地质*、华东*地质*(能源、资源)

11、北京*石油*、华东*石油*(能源、资源)

12、北京*矿业*、华东*矿业*(能源、资源)

13、上财经*、中央财经*(人文、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如会计学)等等*

三、公费留学的利与弊

目前可以申请公派出国留学的途径似乎只有一条:通过*留学基金委的项目申请资助。你可以去这里:看有没有适合你申请的项目。仔细研读: 另外,2009年的“*建设高水平*公派研究生项目”名额已经布置到各有关高校了,如果你的学校在49所高校的名单上的话,可以去外办打听一下。至于申请的步骤,上面的网站提供的足够详细了,就不罗列了吧~~~

公费留学资助具体办法编辑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和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节省*财政开支的原则,按*计划由*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统一派出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如下:

公费留学人员衣物补助费(包括购买服装、衣箱、生活用品、小纪念品等费用)

(一)根据派往*的气候条件,衣物补助费人民币标准:

(二)衣物补助费,进修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研究生、*生由*教育委员会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学习期满和中途回国者,衣物归本人。已领衣物补助费,但又决定不出国者,应退还全部衣物补助费;如已制装,应将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价处理给本人。中途回国休假的,不再补发衣物补助费。

享受*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

(一)留学人员享受*公费的年限。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三年;*生为三至四年。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专业和取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对研究生和*生享受*公费的期限。

(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对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可允许个别留学人员租赁较宽敞的房屋,用于开展集体活动,*给予相应的补助。

各类留学人员生活包干费标准,由使领馆研究方案,报*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按月或按季将生活费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当地生活用品(含房租)物价指数升降幅度在10%以上的,使领馆可提出调整方案,报经*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行。

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按留学人员抵、离驻外使领馆之日计发,不足全月的按日计算。

(三)国外生活非包干项目,包括学杂费、回国及休假旅费、医疗费和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及因公到使领馆车费等。其中,医疗费可以根据所在国情况及国内公费医疗规定的报销范围实报实销或由使领馆组织合作医疗或参加医疗保险。

留学人员到学习地区确需购买被褥装备和炊事生活用品的,其费用由使领馆根据所在国情况,一次发给本人掌握使用。

(一)留学人员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和旅途零星外汇由*教育委员会提供。

(二)留学人员学习期满,按期回国的机票(或车、船票)由使领馆提供;未经批准,不按期回国或不按使领馆指定路线回国的,其回国旅费或绕道旅费由留学人员自理。

(一)经使领馆批准组织的留学人员集体活动(如国庆、新年、春节),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这部分费用按留学人员国外生活包干费标准的5‰至10‰编列预算,由使领馆统一掌握使用。

(二)留学人员按规定回国休假期间,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停发。往返国际旅费由使领馆和*教育委员会提供,个人行李超重费自理。国内从报到地点到探亲地点的往返车、船费,按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是由原单位发工资的,向原工作单位报销;凡不领工资的,由*教育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报销,并按每人每日一元五角发给生活补助费。其余各种开支由本人自理。

(三)留学人员自费回国休假的,国际、国内旅费和其他费用均由留学人员自理。

留学人员所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和其他费用的处理办法

(一)留学人员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凡属个人通过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获得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国外单位申请获得者;国外单位指名邀请获得者;通过两国*或团体、组织、双边或多边对等交换奖学金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有关**、学校、团体或国际组织单方面赠予我国*或单位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以上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作学习和生活等全部费用。其中按*计划由*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低于同类留学人员*发给费用标准的,由使领馆补足。不属于上述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办。

(二)在出国前已取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出国机票(车、船票)、衣物补助费、旅途零星外汇由留学人员自理。

出国后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原由*教育委员会提供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衣物补助费一般不再归还。如到达所在国后,对方可报销出国旅费者,应将此款归还使领馆。回国旅费自理,不足的,由使领馆补足。

(三)留学人员出国后在*资助的期限内因学习、科研成绩优秀而取得国外奖学金或资助费的,一律交由本人支配,同时停发*资助。但对所获得的奖学金或资助费低于原*发给费用标准的,除由使领馆补足外,再给予适当奖励;相当或略高于原*发给费用标准的,也给予适当奖励。以上奖励部分在本人所得奖学金或资助费的25%以内掌握,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使领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享受*公费期满以后,奖励部分停发。

到国外后凡经个人努力取得对方减免学费(有的*称实验费)的留学人员,使领馆可视情况给相当于减免费用的10%,以资鼓励。

(四)*选派的*生、研究生的业余劳动所得,如假期开展勤工俭学的收入、稿费等;进修入员得到的对方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收入,如奖金、国际会议费、临时讲座报酬以及保健津贴、野外作业补贴、专业实习报酬等,一律由本人支配。

(五)享受*公费或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既要发扬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又要保持我出国人员的尊严。在经费使用上,应保证本人身体健康在国外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中的正常需要,保证对外学术交往的需要。提倡和鼓励他们用节余外汇购买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用品和书籍、资料,以利回国后继续进行科研、教学工作。

工龄在两年以上的进修人员和*(含大专)毕业后工作五年以上出国攻读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的人员,硕士毕业后工作两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包括经批准在国外由进修生转为研究生的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的年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回国后不再归还。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务院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筹资金派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各*派出的实习培训等人员的费用开支,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通过其他渠道派出的各类留学人员的经费开支办法,可参照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管*自行制订。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费用,按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国务院和各*、各地区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在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以前的费用开支(包括国内工资),仍按一九八0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改出国留学人员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处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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