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派计划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和年度选派计划,*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05年计划以*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在*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7245名,其中:①以*留学基金全额资助方式选派810人;②按与有关*互换奖学金项目选派424人;③按专项出国留学项目选派5099人;④按有关合作项目选派912人。二、选派类别 1.高级研究学者 2.访问学者 3.博士后研究 4.研究生具体选派类别、资助期限及资助方式等根据相关项目要求确定。详细情况请查阅《2005年*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三、选派*为更紧密地配合*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公派留学的选派工作更具针对性,留学基金委将继续重点资助七*科、专业领域,即:通信与信息技术、农业高新技术、生命科学与人口健康、材料科学与新材料、能源与环境、工程科学、应用社会科学与WTO相关*。具体*及专业请查询《2005年*留学基金重点资助*专业指南》。同时,留学基金委将继续鼓励并支持其它*领域的人员申报*留学基金。四、申请条件 1.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申请者应为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或注册在读学生。暂不受理无业人员、个体从业者及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人员的申请。曾享受*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留学基金资助。(3)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4)身心健康(须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5)外语水平须达到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标准,具体要求请见《2005年*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 2.申请具体出国留学项目的,应符合有关出国留学项目规定的具体条件。五、申请办法凡符合本简章及有关出国留学项目规定申报条件的*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 1.*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与有关*互换奖学金项目按照“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并由留学基金委委托有关*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及单位的申请。受理机构负责接受咨询、受理申请材料及对材料进行审核等事宜。各受理机构的地址及电话请上*留学网()查询。申请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2005年版);(2)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和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3)两份由具有正高级专家、学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荐信(固定样式);(4)工作简历;(5)获奖证书复印件(若无可不附);(6)国外单位邀请信复印件(若无可不附);(7)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8)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若无可不附);(9)体检表原件;(10)有关项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11)《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12)《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表》、《专家推荐信(附件2-1)》、《专家推荐信(附件2-2)》、《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等请从*留学网下载(所有表格均为WORD格式),并按规定填写(具体请见附件四《关于准备*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申请者须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提交材料时,须按规定交纳报名费和评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人。自2005年1月5日起,各受理机构将具体提供有关咨询并受理申请。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05年3月10日。 2.专项出国留学项目及有关合作项目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由各有关单位按项目要求统一组织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留学基金委不受理个人申请。部分项目如高校基础课任课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俄罗斯艺术类项目等,留学基金委将委托有关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具体项目请查阅附件五《通过受理机构申请项目一览表》)。其他项目由留学基金委按项目要求直接受理申请。部分项目的遴选事宜,留学基金委将及时在*留学网上公布并将遴选通知发至有关单位,在此之前暂不受理申请。具体申请办法请查阅《2005年*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六、评审、录取 1.通过受理机构申请的项目(1)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表格填写是否工整;有关名称及代(类)码是否准确、规范等。(2)受理机构将于2005年3月15日前将审核合格的材料统一寄(送)至留学基金委。(3)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留学基金委将按项目要求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4)留学基金委拟于2005年7月31日前通过“*留学网”、《神州学人》杂志和有关媒体公布*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及与有关*互换奖学金项目录取人员名单,并将有关录取材料(《录取通知书》、《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等)通过各受理机构转发被录取人员所在单位。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到2007年底有效。逾期未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其他项目的评审结果将及时在*留学网上公布,录取通知亦同时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 2.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受理的项目,评审、录取办法将根据项目要求另行安排。录取结果将及时在*留学网站上公布并同时通知有关单位。七、签约公证、交存保证金 1.所有以*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 2.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及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等规定内容。 3.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留学人员应有二名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 4.根据协议的要求,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单位所在地区、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一至四万元不等。出国期限为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 5.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留学基金委确认其有关材料后,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6.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须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及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7.获得*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八、派出及管理 1.为保证被录取人员出国前外语水平达到规定的合格条件,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先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外语合格证明和外方邀请信复印件,经留学基金委审核并出具同意派出的函件后,方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 2.被录取人员应遵守*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3.获得*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派出后,其在国内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等,应按照*有关*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要参加雅思或托福成绩。
1、江苏苏州公证处地址是苏州市虎丘区狮山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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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对于公证相信大家都是知道的,很多时候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用到的,但是对于费用问题很多人并不清楚,那么,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各地公证处费用不同,一般几十至百元。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收费10元;
2、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收费5元;
3、证明招标、拍卖、开奖、收费100~150元;
4、证明遗嘱、遗赠、证明产权、证明查无档案记载,收费10元;
5、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收费10~30元;
6、证明担保书、证明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关文书,收费50~200元;
8、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每件收费5元;
9、证明遗赠抚养协议,收费10~50元;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对于公证费用根据不同的合同可能费用也是有所不同的,这点希望大家可以清楚。
1、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6F-15F
2、还可以找代办公司代办(比如我),价格会略高但是只是一个跑腿费而已,并且会省事很多
3、上海市: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1楼;上海市虹口区红光一街105室奉光教育认证中心
4、天津市: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教委院内三号楼)20-113,26-095室;*(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3楼D区(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
5、重庆市: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
6、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东配楼102室
7、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32号人事考试中心大楼903室(未来路与顺河路交叉口西南角)
8、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副24号
9、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650号吉林省人才大厦1214室
10、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44号1门
11、大连市: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12、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13、济南:济南市经十路22399号人才市场一楼大厅
14、青岛: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189号201室(海尔路人才市场后楼)
15、烟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108号(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西区)
16、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13号;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教育大厦108-E
17、南京:南京市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一楼海外人才服务区
18、无锡市:无锡市解放东路888号404室
19、苏州市: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288号
20、常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博爱路129号3号楼1楼
21、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1119号房间
22、宁波市:宁波市江东区兴宁东路228号宁波人力资源大厦2楼人力资源服务大厅61-63号窗口
23、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六层
24、厦门市:厦门市湖滨东路319号C座三楼
25、安徽省:安徽省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C2区教育厅窗口
26、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南大道2888号一楼办事大厅
27、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路8号教育厅1412室;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发展大厦3楼湖北省人才市场国际合作部
28、湖南省:湖南长沙黄兴中路88平和堂商务楼12A楼12A02室,湖南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中路320号长沙市教育局
29、湖南省:湖南省长沙市晚报大道267号长沙晚报大厦2306室
30、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七楼;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二楼
31、深圳市: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城人才大厦东座二楼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32、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
33、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中心5楼;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7号(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34、山西省:山西省太原市东后小河12号北楼二层(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院内)
35、陕西省:西安市药王洞153号陕西省教育厅东办公楼二层
36、甘肃省:兰州市皋兰路305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办公大厅
37、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229号
38、云南: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2号云南教育国际交流中心
39、纽约*留学服务中心:17 Battery Place, Suite 929, New York, NY10004,USA
40、香港:德辅道中272-284,兴业商业中心1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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