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这个职业是比较受欢迎的职业,会计有很多个小种类,今天要说的是甲供材税收 ,对于这个职业不是很了解的可以看一下“甲供材”模式,房地产企业真的节税么?,如何收取项目经理甲供材的税管费,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如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临界值如何计算?,甲供材营业税问题,税收筹划|建筑业甲供工程如何使甲方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施工方如何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争取*的税收权益??。
编者按:“营改增”后,“甲供材”问题变得备受重视,由于建设材料高税率的进项抵扣“诱惑”,使得“甲供材”还是“乙供材”成为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争抢的“香饽饽”。从表面来看,基于增值税销项减进项的税额计算方法,房地产企业选择“甲供材”,通过取得更多的进项抵扣降低自身税负,似乎没有太大的问题,然而就实际而言,房地产企业能否真正通过“甲供材”降低税负进而降低开发成本不能一概而论,除了增值税进项抵扣外,房地产企业的采购能力、供应商管理、谈判与议价能力等都影响着“甲供材”的实际效果。同时,伴随着“甲供材”方式的日益复杂化,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的难度也日益加大。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甲供材”模式在税收上也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稍不注意,就会踩中税收地雷。基于此,本文将就“甲供材”模式下,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以期为房地产企业开发模式的选择提供助益。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甲供材”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也是允许的。在“营改增”之后,由于采购建设材料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多数房地产企业纷纷选择“甲供材”模式开发房地产项目,然而,却并未实现预期中的减税效果。究其原因,需要深入分析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几个重要税种。一、“甲供材”的增值税税负分析《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条(七)款规定,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发包方或业主(以下称甲方,施工企业称乙方)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税法中未明确规定,只要甲方自己有购买设备、材料、动力的行为,即使是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甲供材”。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既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最终采用何种计税方法,取决于甲乙双方的谈判。此后,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8号),文件*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条款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条(七)款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甲供材”工程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规定条件主要有:1、提供工程服务的主体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适格;2、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3、“甲供材”范围包括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类中的一种或多种。此种情况下,乙方适用简易计税,甲方只能从乙方取得增值税3%的进项。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供材方式、不同的供材类型对于企业税负具有不同的影响。举例而言,某建筑项目,材料费:人工费为7:3,材料中砂石、混凝土占比10%并按3%简易征收,另60%材料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则,在“乙供材”情形下,乙方需缴纳税金:100×11%-60×17%-10×3%-20×6%=-0.7甲方取得进项税额:100×11%=11在“甲供材”情形下,乙方需缴纳税金:30×3%=0.9甲方取得进项税额:60×17%+30×3%+10×3%=11.4相比较而言,“乙供材”改为“甲供材”后,甲方税负下降0.4,而乙方税负上升1.6,在此情形下,乙方自然后选择增加劳务费用,当加价超过0.4时,对甲方而言,“甲供材”并不能体现其税负优势。因此,除供材方式外,发包方的谈判能力、甲乙双方是否为关联方、开发项目的人工费与材料费的比重、资金占用成本等都会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房地产企业在选择适用何种开发模式时,应对开发成本全盘考虑,进行纵向与横向的多重比较。在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1、“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设备、材料、动力后交给乙方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例如,工程款共500万,甲方实际支付300万,剩余200万用“甲供材”抵工程款),其实质是将设备、材料、动力销售给乙方,乙方在其自身的工程施工成本中反映设备、材料、动力的成本,并按照工程预算价冲减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2、“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设备、材料、动力后根据乙方的工程进度要求,交给乙方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例如,工程款300万,“甲供材”200万),乙方提供建筑服务,在其自身的工程施工成本中不反映设备、材料、动力等成本。在*种模式下,由于发包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而“甲供材”部分计入乙方的产值或销售额或收入。因此,乙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全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第二种模式下,由于发包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同时,“甲供材”部分没有计入乙方的产值或销售额或收入。因此,乙方在最终开具建筑服务业增值税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甲供材”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在“营改增”之前,部分地方税务*,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不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不予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开发成本核算。“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为掌控项目工程质量,对建筑工程中的材料由甲方购置,同时甲方获取材料采购发票。对于“甲供材”模式下甲方能否凭借材料采购发票进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各地的口径不一。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并不认可发包方凭借材料采购发票进入开发成本并享受加计扣除,这无疑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负担。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因此,笔者认为,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筑合同中明确标明了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领用,并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准予扣除。三、“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在建设施工的过程中,乙方需要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建设材料,实际操作人员凭单据到甲方处领取相应的建设材料,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人为原因、管理漏洞及监督缺失等因素,乙方已经领取的建设材料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单据计算开发成本对由乙方多领冒领的材料并没有做扣除计算,造成开发所需要的成本与实际成本不相符合。部分房地产企业会每月对建设材料做出结算,数目与种类繁多的建设材料也会导致数据作假、虚报等情况,让核算信息失效,不能准确的核算开发成本。同时,在“甲供材”情形下,以甲方作为采购结算方时,对“甲供材”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中,如果供货商没有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甲供材”在记入开发成本的过程中会因无法获取正规的发票,而不能进行及时的汇算清缴,增加甲方的税务负担及税务风险。*,甲方在采购设备、材料、动力时取得的采购发票能否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也会影响甲方的企业所得税。举例而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3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设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为200万元,乙方提供的劳务价款为100万元。乙方仅就100万元劳务价款开具建筑服务业增值税发票。若甲方无法凭借200万元的材料采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并于税前扣除,那么简单做一个测算,由于200万元无法计入开发成本导致增加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以*税率简易计算)企业所得税:(200-60)×25%=35万元就实质而言,“甲供材”模式亦是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方式。涉及到经济交易的双方时,对一方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不一定对另一方有利,更多时候方案落地需要考虑多重因素。同时,任何的税收筹划安排都附带一定的税务风险,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税收体量巨大,一直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如何在合理控制税负的同时实现风险可控、合法筹划,是房地产企业应该慎重考虑的问题。在开发模式的选择上,无论是“甲供材”、合作建房抑或其他的安排,都要首先对税务和财务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和谈判情况制定税收方案,而不能贸然选择。在税务稽查产生争议时,应当冷静客观的分析商业模式、交易结构、合同安排等内容,对于法无明文禁止或规定不明确的内容,应当结合税法原理、现行法律法规及类似案例进行分析和处理,在国地税合并和税收征管日趋完善的大背景下,企业更应当注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税务问题。(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按900W入材料成本,收甲供材100W暂挂其他应付款,作为上交代扣营业税和管理费之用,多余部分要结转收入处理: 发生甲供材 借:库存材料—甲供材 900W 贷:应付账款 900W 收取甲供材100W税管费 借:现金 100W 贷:其他应付款—甲供材税管费
重点了,“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中如何选择,临界点如何确定?例:目前增值税税率,建筑服务9%,购进设备、材料、动力等税率一般是13%。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X,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办法分别如下:1、 一般计税方法下建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X*9%/(1+9%)-建筑企业采购设备、材料价税合计*13%/(1+13%)=X*8.25%-建筑企业采购设备、材料价税合计*11.5%2、 简易计税方法下建筑企业应缴增值税:应缴增值税=X*3%/(1+3%)=X*2.91%3、 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X*8.25%-建筑企业采购设备、材料价税合计*11.5%=X*2.91%*得出:建筑企业采购设备、材料价税合计=0.464*X4、 从事房屋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材料中一般30%左右的砂石料、砖和混泥土抵扣3%,70%左右的钢筋建筑材料抵扣13%,于是,临界点计算为:X*9%/(1+9%)-建筑企业采购设备、材料价税合计*70%*13%/(1+13%)-建筑企业采购设备、材料价税合计*30%*3%/(1+3%)=X*3%/(1+3%)*得出:建筑企业采购设备、材料价税合计=0.744*X分析结论:甲供材模式下,建筑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1) 从事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建筑企业采购设备、材料价税合计=0.464*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具体为:建筑企业采购设备、材料价税合计>46.4%*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建筑企业采购设备、材料价税合计<46.4%*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2) 从事房屋工程、路桥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建筑企业的临界点参考值是:建筑企业采购设备、材料价税合计=0.744*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具体为:建筑企业采购设备、材料价税合计>74.4%*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建筑企业采购设备、材料价税合计<74.4%*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政策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条第(七)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强调重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21〕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强调重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务机关有权力责令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合同、资料;第二建筑业马上要改增值税了,以后就不会再遇到这些问题了。
引言:建筑服务存在增值税税负差,选择一般计税或是简易计税方法,应当提前评估测算,否则将对自身利润产生不利影响。一、前言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建筑服务可划分为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分别适用9%的税率和3%的征收率。由于两者有6%的税负差,因此在合同签订时,无论对甲方建设单位、发包方来说,还是对作为乙方的施工企业或是其他承包人来说,选择适合的计税方法,将对自身利润产生重要影响。二、建筑业一般计税VS简易计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发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1、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另外,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8号)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分包方只能适用简易计税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这期我们先从甲方的角度,测算如何获取*的税收利益,其总的原则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大的时候,选择一般计税,进项税额小的时候,选择简易计税。但多大算大,多小又算小呢? 三、测算分析某建设单位(甲方)与某建筑安装公司(乙方,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工程总造价含税金额为1000万。如果是包工包料,建筑安装公司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建筑工程服务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清包工,则建安公司必然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是甲供材,则建筑安装公司会根据甲供材的比例来确定是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我们设该项目材料价款为含税金额X,增值税率为13%。1、包工包料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可取得进项税A=1000万元/(1+9%)×9%=82.57万元;2、清包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可取得进项税B=(1000万元-X)/(1+3%)×3%;3、甲供材采用材料部分一般计税、施工部分简易计税方式可取得进项税C=X/(1+13%)×13%+(1000万元-X)/(1+3%)×3%。测算分析一:由于X>0,所以根据以上公式可以推导出:C>B;也就是说在以上计税方式中,以甲供材方式发包取得的进项税额必然比以清包工方式取得的进项税额多。由于材料采购金额X是一个变量,因此,B、C也是随着X的变化而变化的,而A则是固定不变的;1、令B=A,即假设X为一定时,以清包工方式取得的进项税额也能达到一般计税效果:(1000万元-X)/(1+3%)×3%=82.57,求出X=-1834.9万元,显然,材料采购金额不可能为负数。结论一:发包工程全部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对于甲方来说,无论如何不可能达到进项税额*化的目标。测算分析二:令C=A,即假设X为一定时,以甲供材方式取得的进项税额也能达到全额一般计税效果:X/(1+13%)×13%+(1000万元-X)/(1+3%)×3%=82.57;求出X=622.03万元。在这个项目中,当建设单位直接采购材料金额达622.03万元,也就是达到工程总价62.2%时,即达到平衡点,采购的材料大于这个比例,进项税能获得更多。结论二:甲方采购材料达到工程总价62.2%比例时即达到平衡点。当采购的材料大于这个比例,采取甲供材方式,对甲方来说更有利;当甲方采购材料金额低于这个比例时,不宜采用甲供材的方式发包工程,而应当采用包工包料按一般计税方式取得进项税额。测算分析三:上述计算方法是在比较理想状态下,材料采购都能取得13%税率发票的基础上而测算的,实践中建筑企业取得的材料税率可能有3%、6%、9%、13%多种,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税率的材料的比例,算出一个加权平均税率Y%,这个加权平均税率必然小于13%。将Y%替换13%,代入公式:X/(1+Y%)×Y%+(1000万元-X)/(1+3%)×3%=82.57最终结果必然比原来13%时数值大,也就是平衡点数额会更大。 假设当取得材料加权平均税率为10%时,X=907.85,即甲方直接采购材料金额达907.85万元,也就是说达到工程总价90.79%时,即是达到平衡点。假设材料采购金额占*时,设加权税率为Z%,代入公式:1000/(1+Z%)×Z%+0=82.57,求出Z%=9%。结论三:直接采购材料加权平均税率越低,材料金额占总价款的比例会越高,一旦材料的加权平均税率低于9%时,实施甲供材模式对甲方来说就划算了。下期我将结合乙方的增值税收平衡点,从税收利益*化的角度,探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人的筹划空间,敬请关注。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更多涉税法律实务问题,请关注公众号“同望税律”。(作者:俞锟,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涉税法律业务负责人,律师,税务师,法学硕士,广西律协评定的刑事专业律师。专注于涉税犯罪辩护、税务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资本股权筹划设计,擅长从法律与财税复合视角,提供精细化专业法律服务。)
引言:工程项目中*的税收利益来自于甲乙双方的博弈,通俗说来就是看谁占对方的便宜多点,没有相应的涉税评估,别说占便宜了,就是被占便宜还浑然不知。一、前言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建筑服务增值税可划分为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目前分别适用9%的税率和3%的征收率。由于两者有6%的税负差,在签订合同时,无论对甲方建设单位、发包方来说,还是对作为乙方的施工企业或是其他承包人来说,符合一定条件选择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此产生的税负差将对自身利润产生重要影响。上期笔者从甲方的角度介绍了如何测算获取*的税收利益,本期从乙方角度出发,谈谈如何平衡双方的税收利益,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本文仅讨论增值税)。二、施工方选择计税方法的原则营改增后,为了不增加建筑企业营业税时代的整体税负,针对建筑企业取得进项税比较困难的实际,规定了当符合三类条件时,建筑企业可以选择计税方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1.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目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已很少,作为过渡政策的“老项目”逐步淡出视野,目前只剩下“甲供材”、“清包工”两类值得探讨。采取简易计税不需要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下家不能抵扣或抵扣的税额较少,而采取一般计税则需要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下家能抵扣的税额较多。作为施工方的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最终归集于两个方面:一是要不要算进项税额,划不划算;二是销项税额能抵扣是多还是少,甲方同不同意。从乙方施工企业可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多到少,我们可以分成三类排序:最多的是“包工包料”工程,当全部的材料都由施工方负责时,也就是所谓的“交钥匙”工程,乙方施工企业只能采取一般计税方式,不符合税法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次之的是“甲供材”工程,税法中的定义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当甲方只提供了部分工程材料时,部分工程材料由乙方即施工人采购,这时应该定义为“甲供材”,施工方有权选择计税方法;最少的是“清包工”工程,税法中定义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施工方有权选择计税方法。从施工方角度,选择的原则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大的时候,选择一般计税,进项税额小的时候,选择简易计税。 三、“清包工”项目施工方的选择如上所述,“清包工”项目施工方只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材料,最多也就采购一些辅助材料,这些人工费、管理费的成本很难量化,基本没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辅助材料这一块尽管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整体占比很小,一起算下来也没有什么进项税额,显然施工方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即以收到甲方的工程款为销项,减去几乎没有的进项税,按9%的税率来交增值税。理智的施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会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即直接以收到甲方的工程款按3%的征收率来计算应交增值税。当然,遇到强势的甲方一定要施工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方在合同洽谈阶段就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评估,从而全面平衡自己的利益。 四、特殊“甲供材”项目的计税方法尽管甲方多居于强势地位,但作为乙方的施工企业也要知道,有些税收权益上的便宜不是甲方想占就能占的。2021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21]99号),强调要切实保证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落实到位,特别是“财税[2021]58号”通知规定的情况,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8号)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个通知中,我们要特别注意列举的范围,即只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不在通知之列,对象只限于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工程服务,一但符合这些条件,甲方哪怕只采购了一吨钢精、一车混凝土、一块砖、一套构件,施工方就应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甲方再强势也不能要求施工方按一般计税给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一期文章《建筑业甲供工程如何使甲方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介绍的方法,甲方要不就测算一定采购额比例后自行采购材料,要不就测算后干脆包工包料给施工方,当然,遇到不会“占便宜”的甲方,乙方可就要把握住机会了。五、一般“甲供材”施工方如何选择相比较“清包工”项目,一般的“甲供材”工程涉及甲乙双方材料采购比例,关系到双方税收利益平衡问题,需要进行相应测算找出盈亏平衡点,显然更具有“技术含量”。下面我们接着上期的例子进行测算:测算分析:某建设单位(甲方)与某建筑安装公司(乙方,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工程总造价含税金额为1000万。如果是包工包料,建筑安装公司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建筑工程服务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清包工”,则建筑公司必然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是“甲供材”,则建筑安装公司会根据甲供材的比例来确定是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我们设该项目乙方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价款为含税金额X,增值税率为13%,由此计算乙方应纳增值税盈亏临界点。1、一般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额=1000万元/(1+9%)×9%-X/(1+13%)×13%;2、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额=1000万元/(1+3%)×3%=29.13万元;3、假设两种方法下应纳增值税额相等:1000万元/(1+9%)×9%-X/(1+13%)×13%=1000万元/(1+3%)×3%X=464.54万元结论:施工方采购材料的金额越大,则取得进项税越多,在这个项目中,当施工企业采购材料金额达464.54万元,也就是达到工程总价46.45%时,即达到平衡点。当采购的材料大于这个比例,进项税能获得更多,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对乙方更有利,而低于这个比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更有利。上述计算方法是在比较理想状态下,实践中建筑企业取得的材料税率可能有3%、6%、9%、13%多种,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税率的材料的比例,算出一个加权平均税率Y%,这个加权平均税率将小于13%。将Y%替换13%,代入公式:1000万元/(1+9%)×9%-X/(1+Y%)×Y%=1000万元/(1+3%)×3%,最终结果必然大于13%时的数值,也就是平衡点数额会更大。假设取得材料加权平均税率为10%时,通过计算得出X=587.82,即乙方采购材料金额达到工程总价58.78%时,即达到平衡点,超过这一比例,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低于这一比例,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六、税收利益平衡点分析1、上一期文章《建筑业甲供工程如何使甲方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从甲方的角度作了分析测算,结论是当工程材料含税金额占全部工程金额大于62.2%时,甲方应选择“甲供材”自行采购材料,当小于62.2%时,甲方应选择“包工包料”给施工方采购材料更合算。作为施工方的乙方来说,当大于这个比例,甲方采购材料自己就没有什么进项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自己有利的,尽管甲方也没有损失,但从利益*化的角度,无论什么比例甲方都希望乙方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给自己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供材比例越高,甲方占乙方税收利益上的便宜就越大。2、当工程材料含税金额占全部工程金额小于46.45%时,甲方应当选择“包工包料”给施工方,这时作为乙方的施工企业来说,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了,尽管从乙方的角度,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可抵扣的材料进项税太少不划算,而选择简易计税更合适,但现实是如果乙方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甲方的税收利益就会受到损失,作为握有合同主导权的甲方,一般不会允许出现这种情况。3、当工程材料含税金额占全部工程金额在46.45%至62.2%之间时,甲方不采购任何材料,包工包料给乙方按一般计税方法取得专票比较合算,作为施工企业的乙方,只要超过46.45%就能够取得较多的材料进项税额,按一般计税方法也比较合算。因此,在合同洽谈阶段,把握好大家都认可的选择区间,将有助于缓解甲乙双方在税收利益上的博弈,实现双赢。4、上述测算均是按取材料税率13%的理想状态下计算的结果,实际材料的加权平均税率低于13%时,相应的盈亏平衡比例也会发生变动,但甲乙双方仍然存在税收利益上的一致区间,即都愿意由施工方采购相应的工程材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乙方向甲方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结起来,工程项目中*的税收利益来自于甲乙双方的博弈,通俗点说就是看谁占对方的便宜多点,但占便宜也是要有技术含量的,一是强占不该占的便宜得不偿失;二是不符合自身情况占便宜还不如不占;三是找不到双方税收利益的平衡点,便宜占不成还可能引发更多矛盾。不管是甲方还是乙方,没有相应的涉税评估,别说占便宜了,就是被占便宜也有苦说不出,甚至还浑然不知。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更多涉税法律实务问题,请关注公众号“同望税律”。(作者:俞锟,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涉税法律业务负责人,律师,税务师,法学硕士,广西律协评定的刑事专业律师。专注于涉税犯罪辩护、税务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资本股权筹划设计,擅长从法律与财税复合视角,提供精细化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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