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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也整理了很多关于留学生农业户口申请上海落户信息,以及大家所关心的这些问题办理上海户口的条件,*生户口打回原籍怎样落户?,本人农村户口,上海*学生,以后转到上海单位集体户口困难吗??

1.办理上海户口的条件

根据上海市人民*一九九二年二十七日颁布的《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现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定居、短期应聘工作或投资办企(事)业申报户口中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关于来上海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及家属申报户口手续。1、凡出国留学人员(含从国外随归的配偶、子女及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符合*规定,经批准来上海定居的,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以及原国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本人护照影印件,若随迁人员系外省市常住户口人员,则必须持户口迁移证),到定居地公安部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2、出国留学人员随迁的配偶、子女系农村户口的,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和"农转非"通知单,在办理落户的同时予以"农转非"。二、关于应聘来上海短期工作或投资办企(事)业的出国留学人员申报临时户口手续。经批准,应聘到浦东、漕河泾、虹桥、闽行四个开发区和上海其他市区或郊县短期工作或投资办企(事)业的出国留学人员及从国外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其他省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子女,凭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和上海市人民*统一印制的《出国留学人员回国短期工作证》,由本人到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指定的回国留学人员浦东中转站、漕河泾开发区中转站、新村路中转站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申报暂住户口手续。三、上述申报暂住户口人员免缴城市建设费。四、本规定不适用于其他回国探亲、旅游的出国留学人员。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的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为了鼓励出口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促进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本市户籍管理,根据*和上海市有关政策及当前留学人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对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定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做如下规定:一、留学人员及其从国外随归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盖有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印章的《留学人员(家属)入户证明信》样张附后)和护照(复印件)等文件,办理落户手续,其国外出生的子女,应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政策及当前留学人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对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定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做如下规定:上述人员出国时如未注销国内常住户口,在办理上述手续时,还应持有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盖有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印章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区、县公安*申领《准予迁入证明》。留学人员双方或其中一方可从国外随带子女来沪定居。二、留学人员来上海定居工作,其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的,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盖有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印章的《留学人员(家属)入户证明信》及公安*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准予迁入证明》等文件,到入户地的公安*办理入户手续。留学人员子女随迁如超过规定年龄,可照顾随带一名与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男性不从外省市随带子女来沪落户(离婚、丧偶除外)。三、留学人员来上海定居工作,随归配偶或子女如持外国护照的,凭经上海市人事局批准并出具的盖有上海市留学人员工作处印章的证明。本人外国护照,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在沪居留手续,居留期限一般为一年,但不得超过留学人员在沪居留期限。来上海应聘短期工作或投资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凭盖有上海市人事局印章的由上海市人民*统一印制的《出国留学人员回国短期工作证》到指定的公安*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其随归配偶或子女如持外国护照,在沪居留办理手续同上。四、本规定不适用于回国探亲、旅游的留学人员。五、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2.*生户口打回原籍怎样落户?

毕业回迁户口(从学校迁回)1, 到学校政工*办理 “户口迁移证”, “报到证”,2, 持“报到证”回原籍县人事局办理报到3, 带上述证明,加上身份证,毕业证,老家户口簿,到原籍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当场可以落户.(只能落在原来迁出去的户口上)4, 原身份证如果是在学校办理的,落户后,还要重新办理新的身份证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3.本人农村户口,上海*学生,以后转到上海单位集体户口困难吗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在当地*人事*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关于夫妻投靠(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关于老人投靠(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以上都是我为大家细心准备参考的,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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