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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职鉴〔2013〕86号 
关于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有关鉴定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13〕150号)转发给你们。该文件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132号)同时废止。为了确保新文件执行到位,实现鉴定收费管理平稳过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2013年8月31日前截止报名的各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按粤价函〔1998〕132号执行。具体包括:
(一)8月31日前截止报名的日常鉴定项目,即在鉴定业务系统提交鉴定计划或省鉴定中心已审核资料受理报名的项目,包含汽车类、机加工类、餐饮服务类、设计类等。
(二)8月31日前截止报名的*(省)统一鉴定项目,包含2013年1月电子商务师全省统一鉴定;4月电子商务师、公共营养师全省统一鉴定;5月*(省)统一鉴定;6月全省统一鉴定;6月劳动关系协调员、黄金投资分析师*定点考试;6月技校计算机操作员全省统一鉴定;9月公共营养师全省统一鉴定。
(三)8月23、24、25日的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项目。
自9月1日起,各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按照粤价〔2013〕150号执行。
二、对申请鉴定补考单项的,按粤价〔2013〕150号附件1专业理论考核费或操作技能考核费单项标准收取。
由于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项目包含专业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三项,其单项收费标准为技师级专业理论考核费70元/人次、操作技能考核费270元/人次、综合评审260元/人次;高级技师级专业理论考核费80元/人次、操作技能考核费300元/人次、综合评审320元/人次。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补考亦按照单项标准收费。
三、请认真学习领会粤价〔2013〕150号文件内容,并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对收    费标准前后有调整的,须于8月23日前在鉴定场所显著位置公告,同时在有关网站上公告,务必使考生了解新的收费政策,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在文件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省鉴定中心财务科。

联系人:梁洁贤、潘雪香,联系电话:020-8336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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