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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概述

教育培训机构退费的相关规定主要通过《*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规范。当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出现退费纠纷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协商退款:学员可首先与培训机构进行沟通,协商达成退款协议。

2. 法律诉讼:若协商无果,学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机构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退还定金,并可能要求其赔偿违约金。

二、具体退费规定及情形

根据相关法规及实施细则,以下是教育培训机构退费的详细规定及情形:

1. 机构原因:若因培训机构的原因导致学员无法完成学习计划,机构须退还剩余费用。

2. 学员原因:学员因某些无法抗拒的理由,如获得更高学历教育录取、应征入伍等,可向培训机构提出退学退费申请。机构在扣除一定手续费后,应退还剩余费用。

3. 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时,学员应仔细阅读协议内容,以消费者和商家订立的协议为准(无效格式条款除外)。协议中通常会有关于退费的约定。

4. 违法情形:若因个人触犯法律等原因无法继续上课申请退费,则一般不会予以退还。

5. 收费及退费凭证:培训机构须按照教育行政*和其它相关*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相关*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为退费的*凭证依据。

三、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法规

除了《*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外,还有《*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规范。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一系列基本条件,包括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以及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方言培训与法律边界

关于方言培训是否违反法律,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宪法角度出发,*推广*通用的普通话。方言虽为文化多元的一部分,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理论上,过度推广方言培训可能违反宪法中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条款。在进行方言培训时,需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教育培训机构退费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在处理退费问题时,应遵循相关法规及机构与学员之间的协议约定。进行方言培训时,需注意遵守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产生法律风险。9、“普通话”一词在我国宪法文本中首次出现于现行宪法。但是在写进宪法之前,该词已在我国出现并多处使用。有学者对普通话的由来进行了考察。“普通话”这个名称是清朝末年“切音字运动”的积极分子朱文熊提出来的。他在1906年写了一本叫《江苏新字母》的书,把汉语分成三类,其中之一就是“普通话”。他还说明:普通话是“各省通用之话”。开始,这种话只在官场使用,所以称“官话”。元、明、清以来,北京一直是*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各地赴京应考、做官、经商的人很多,天长地久,他们也学会了北京话,但他们的北京话又多少带有地方口音,人们称这种话为“蓝青官话”(“蓝青”比喻不纯粹)。民国初年,说官话的人越来越多,这种官话被称为“国语”。[3]931年,瞿秋白曾反对“国语”一词,并且对“普通话”做了比较科学的解释。他在《鬼门关以外的战争》中指出:“普通话不一定是完全的北京官话,……更不是北京土话。现在一般社会生活发展的结果,所谓五方杂处的地方是‘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中心’,能够影响各地方的土话,自然而然的叫大家避开自己土话之中的特别说法和口音,逐渐形成一种普通话。”接着他写了好几篇文章,都讨论了大众文艺“用什么话写”的问题。1932年3月,他用宋阳的笔名写了一篇《大众文艺的问题》,他认为在大都市里面,在现代化的工厂里面,“事实上已经产生一种*的普通话”,他主张“一切写的东西,都应当拿‘读出来可以听得懂’做标准,而且一定要是活人的话,”也就是普通话。到了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这才有了“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这个完全的表述。[4]

10、自1949年以来,我国一直相当重视普通话的推广工作。从1955年起,就把这项工作纳入的议事日程。1958年,周恩来总理曾作过《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我国方言的分歧对于我国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我国汉族人民中努力推广以北京语言为标准音的普通话就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1975年在病中,他还专门提到了普通话的推广问题。

11、笔者认为,现行宪法之所以规定*推广普通话,是因为普通话在我国有现实的功能。

12、其一,政治功能。不管是从地域、人口还是民族等来看,我国都是一个大国。在这样一个大国,我国的*结构形式采取的又是单一制。客观来说,单一制在我国有一定弊端,但是从民族、历史和现实来看,单一制在我国是最不坏的选择。在融合一定新元素的背景下,坚持单一制是一个重大的政治法律问题。笔者认为,语言对于单一制的推行有着无可代替的作用。而*通用的普通话的推广无疑是*的语言选择。因此说,推广普通话在我国有重大的宪法意义上的政治功能。

13、其二,文化功能。语言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浓缩及传递。我们对文明的判断往往都是通过语言这一媒介。就我国的普通话而讲,它是*民族千百年文化积淀的结果。在*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史上,相对稳定的皇朝基本上都是以黄河中下游为中心。因此中央使用的语言都是以中原方言为基础方言。古今以来,汉语语音有较大变化,但用来记录语言的汉字相当稳定。除了,《史记》等史料外,用北方话写作的宋、元、明等朝代的文学作品,人们至今还是觉得通俗易读。因此说,从先秦的雅言、汉代的通话、明清的官话、民国的国语直到今天的普通话都是以中原及北方话为基础的语言所一脉相承的,它记载着*民族的辉煌与苦难,是我们*文明最基本的载体。

14、其三,经济功能。在我国这样一个大国实行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障碍,其中语言的不统一是重要因素。我国地域的广阔性以及各地历史文化的不同,使得国内存在着多种方言。各种方言的存在所带来的语言交流的障碍直接会加大语言使用的成本,从而带来整个经济交易成本的增加。有学者认为人类对语言的选择是一个理性的选择过程。它取决于语言运用带来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5]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过程中,跨区域、跨省份的经济交易会越来越频繁,而普通话无疑是交易各方都能使用的一种*成本和*收益的语言。宪法规定推广普通话的经济功能是明显的,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所导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汉语的国际地位的提高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这一功能会越来越突出。至于一些强势方言如粤语和吴语等,由于其学习成本高而且地域特征太过明显,所以笔者认为它们的经济功能会越来越弱,这从香港人大量的学习普通话以及普通话在上海日益成为高层语体而上海话日益成为低层语体等都可以得到有力证明。[24、方言学校中的方言与宪法上的“普通话”的关系是从宪法规范角度解析方言学校事件的一个关键点。厘清宪法上的“普通话”与民族语言以及外语的关系也有助于全面理解宪法上的“普通话”的涵义以及方言学校事件的解析。

25、方言在我国宪法上没有规定。方言是一个地区文化的语言反映,有一定的价值与功能。现代普通话是以北方方言为基础方言的,其语音则以北京方言语音为标准。方言是灿烂多姿的地方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载体之一。在特殊的场合,使用方言还可以起到对外保密的作用。

26、不可否认方言的价值与功能,但是在现代社会,方言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其一,方言的地域性特征太过明显。其二,方言过于口头化,不利于正式的交流。其三,过于强调和使用方言可能会引起地域优越感和地域歧视。

27、在当下,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所谓强势方言的出现。目前,人们比较公认的强势方言有粤语和吴语。强势方言的提法本身是违反宪法上关于语言平等的规定的。

28、具体到本文开篇的某某话培训班事例,有些做法值得商榷和反思。其一,地方推广某某话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二,以能否会说当地方言作为是否能融入该地的标准本身反映了该地人和心态的不开放。

29、相对于方言,应该坚持普通话的优势法律地位。其实,我国目前普通话的推广效果日益明显。

30、笔者并不是说反对任何使用方言的行为,但是使用方言必须要注意方式和尺度。

31、在我国宪法上,虽然没有直接出现“民族语言”的字眼,但是现行宪法第4条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语言在我国有明确的宪法地位。

32、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经济的外向性程度越来越高以及整个社会的日益开放,外语的学习和运用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外语毕竟属于外国的语言,与本国语言相比不管怎样都只能处于次要地位。

33、四、方言学校中所涉及的宪法上的“普通话”与语言权

34、方言学校中所涉及的宪法上的普通话条款,上升到权利层面,涉及到了新近提出的一项权利

35、把“语言权”看作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进行研究,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为此,国际上已召开多次有关语言权的专题学术研讨会。根据“语言教师国际协会”草拟的“基本语言权普遍章程”,“语言权”主要包括九项内容:所有人都有学习自己母语的权利;所有人都有学习*规定作为正式教育语言的官方语言的权利;为消除文盲或克服语言残障任何人都有权得到特殊援助;所有人都有学习自己选择的语言的权利;所有人都有用任何语言自由表达的权利;所有年轻人都有被教本人或家庭成员最容易理解的语言的权利;所有人都有被教所在国官方语言的权利:为了提高社会、文化、教育和知识水平,促进不同*间和不同文化间的相互理解,所有人都有被教至少一种外国语言的权利;使用语言的权利或接触某种语言的权利不可受到有意压制或禁止。

36、从宪法理论上看,“语言权”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而且从表层看语言权主要是自由权,而从深层看,语言权本质上社会权属性更多。在现代社会,没有*的参与,公民个人语言的学习、选择、使用和传播都无法真正实现。从世界各国现有的宪法权利来看,“语言权”的内容实际上涉及公民受教育权、言论自由等多项权利。

37、(二)从我国宪法的视角看“语言权”相关问题

39、本文将“语言权”视为一种理论上的权利。从我国宪法条款出发,可以推导出语言权的存在。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同时*推广普通话。公民享有广泛的言论自由,包括诉讼权利也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对于是否应将语言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写入宪法,我持谨慎态度。

40、从语言权的视角来看,普通话在我国语言体系中具有优先和主导地位。

41、语言权包含九项内容,其中官方语言是重要的一部分。在我国,官方语言即普通话,是绝大多数汉族人口的母语。语言权中,母语和官方语言占据核心地位,并且这些内容是具有现实效力的。从语言权的角度看,普通话在我国语言体系中具有优先和主导地位。

42、关于“方言学校”事件,其涉及到了宪法规范与宪法价值原理。

43、从深层次的宪法理论来看,方言学校事件反映了宪法规范与宪法价值的冲突。宪法作为法,具有规范性,并以规范的形式发挥作用。宪法的规范性是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体现,承认并维护宪法的规范性是宪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成果。宪法规范的至上性是宪法特征的必然反映,构成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宪法规范是高度概括且具有弹性的规范体系,与丰富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之间可能存在冲突。特别是在社会急剧转型期,这种冲突更为普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学者们普遍重视通过宪法解释来寻求有效的方法。

44、宪法解释的效力性及至上是法治*的基石理念。通过宪法解释,可以使原则性的宪法规范具体化,并明确哪些条款具有现实的法律效力。实际上,宪法的价值不在于孤立地强调宪法规范的至上性,而在于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在冲突中的统一。

45、为了解决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学者们倡导采用“解释型模式”,这种模式将在今后的宪法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合理的宪法解释,可以为社会现象提供规范解释并产生约束力。我们应当重视并善用宪法解释的功能,确保法治*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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