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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考的报名条件

1、(一)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

2、(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三)拥护*人民共和国宪法;

4、(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公务员考试科目有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其中公共科目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专业科目则是由公务员的岗位性质决定,根据不同岗位有不同的专业科目考试。

8、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考试内容,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

9、申论科目考试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二、省考公务员报考条件

一般情况而言,公务员报名资格需符合以下规定,

具体报名资格,以你所报考省份所报考岗位要求为准,以下信息作为参考:

《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法》第23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1)以上是《公务员法》规定的报考公务员的基本资格条件,而无论是*公务员考试还是地方省(区、市)公务员考试,都会在当年的招考公告中有更为详细、更为具体的报考条件说明,包括了《公务员法》中未细致规定的条件。

因此,报考公务员的考生务必要仔细阅读招考公告,详细了解当年的招考政策。

(2)*公务员局和有些省份的公务员局会与招考公告同时发布相应的《报考指南》。该报考指南更为具体地回答了大部分考生存有疑问的资格资质、报考政策和报考技术问题,务必要认真查看。

国考每年都会发布官方的报考指南,山东、湖北等地也会发布官方的报考指南。

(1)很多考生在报名时,对自己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招考职位的专业要求存在疑问,这主要集中在一些所学专业较为冷门的考生身上。判断自己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招考职位的专业要求,需要查看专业分类目录。

(2)然而,需要说明的是,专业分类是个令所有报考者头疼的问题,国考与各地省考在招考时适用的专业分类并不完全统一。首先,国考没有发布统一的专业目录,通常认为参照的是教育部公布的专业分类指导目录.

(3)其次,部分省份探索性的发布了本省的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目录,而其他省份有的明确说明是参考教育部发布的目录,有的则直接不提专业分类这回事。

(4)所以,考生在报名时对专业要求有任何疑问的,建议直接拨打招考单位的联系电话咨询。

以上信息作为参考,具体报名资格,以你所报考省份所报考岗位要求为准。

三、公务员省考报考条件要求

1、考生必须要具备我国的国籍,且服从组织的管理。

2、年龄要在18周岁以上,和35周岁以下,应届的硕士以及博士生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3、必须要拥护我国的宪法,且信服共产党的领导,坚信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并且还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报名需要网络在线报名:填写申请表,录入自己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报考单位等,并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并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到网上确认报名,缴纳报名费,逾期会被视为放弃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不通过网络进行报名,报名时请直接与要报考的招录机关联系,通过电话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同时应提交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确认和打印准考证等相关事宜按各地考试机构的要求办理。

1、工作相对稳定。公务员相对于企业从业者以及自主创业者来说,工作相对来说是比较稳定的,可以说是活少钱多并且离家近的工作。整体的工作稳定性比较强,长远发展也不错。

2、工资待遇相对稳定。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始终是处于稳中有升的状态,在各类的从业者当中,工资也是比较稳定,且可以定时发放的。

公务员省考报考条件要求比较严格,考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报考,在考试通过之后,便可以获得一份十分稳定的工作。

四、省考公务员报名条件

(一)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八)具备*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一)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3)心率每分钟50- 60次或100-110次;(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三)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五)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六)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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