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中警察录用考试要求: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符合《民航招收空勤机组人员政审条件》。
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未进行过角膜屈光手术(标准见附件)。因体检淘汰率较高,请考生对视力等身体条件预先评估。
*民航空中警察录用的相关要求规定:
1、根据空警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对拟录用人员要进行为期4个月的专业训练,其间将进行政审,专业训练考试及政审均合格者方可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2、将根据笔试合格人员情况确定体检、面试及体能测试的人员名单、时间、地点、要求及注意事项,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民航局网站发布公告。
3、《*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条件、《民航招收空勤机组人员政审条件》的规定,符合人民警察录用的其它条件,达到《*民航空中警察体能考评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民用航空局-2009年度*民航空中警察录用考试公告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适当放宽年龄标准:
1.具有研究生(含)以上学历应聘者,年龄28周岁及以下。
2.具有乘务飞行经验(累计飞行小时满1200小时)应聘者,年龄30周岁及以下。
女:[身高(cm)-110]*90%~[身高(cm)-110];
男:[身高(cm)-105]*90%~[身高(cm)-105]。
男:裸眼视力0.7以上(C字表视力标准)。
1.一般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含)以上学历,对于综合条件优秀的成人教育(*教育部承认的*专科(含)以上学历)应聘者可适当放开,报名时须提供《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
3.普通话发音标准,口齿清晰,表达流利。
4.五官端正、身材匀称、动作协调、形象气质佳。
5.男性应聘者须通过体能考核,体能考核项目及标准参照民航局相关政策执行。
6.具有乘务飞行经历、医护经验或持有小语种相应等级证书的应聘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1.拥有*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2.本人及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符合空勤人员背景调查相关要求。
航空安全员,又称飞行安全员,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不同于飞行警察(空警),航空安全员是航空公司职工,而空警是警察,是公务员。
航空安全员的职责是保卫机上人员与飞机的安全,处置机上非法干扰及扰乱性事件。部分兼职安全员还要承担客舱服务工作。航空安全员必须在机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197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在国际航班上派遣安全员,组建了航空安全员队伍,执行安全保卫任务;
1982年,国务院批准在国际和国内主要干线航班增配安全员;
1983年,中央根据当时国内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保证空防安全的需要,决定将机上安全员工作改由武警承担;
1987年,国务院再次批准民航组建航空安全员队伍。
1、据了解,航空安全员也有执照,凭借航空安全执照上岗,有效时间为3年。3年复训一次,每次一个多月,如果考核不合格,执照就会被收走,安全员就要重新补考。
2、航空安全员的选拔非常严格,其中空警首先公务员考试要达标。被选拔上以后,还要进行体能、技能、理论等各方面的培训。在执行航班任务之余,航空安全员平时也要接受训练,每个月不少于12个小时的集中训练。安全员每年还要接受官方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要暂时停飞,直到合格为止。
*章总则*条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应有的水平,胜任航空安全员工作;
(三)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四)教员,是指民航总局授权的具有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的人员。教员按照民航总局授权执行理论或基本体、技能教学;
(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执照理论考试或者基本体、技能考试的人员。考官由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民航总局委任的航空保安考官担任;
(六)理论考试,是指航空保安专业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七)基本体、技能考试,是指在地面上或飞行模拟舱中进行的非理论方面的考试;
(八)实习飞行,是指在具有教员资格的航空安全员监督指导下实施的实际飞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行使相应权利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第六条除执照持有人未满足本规则和有关*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第七条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的人员,必须持有按《*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的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按照《*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执行。第八条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
(一)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二)不符合《*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规定的现行体检标准时;
(三)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第九条本规则规定的考试应当由民航总局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考试科目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划分。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民航总局确定。
考试合格者由考官出具考试合格证明。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2个日历月。
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等违纪行为。第十条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按本规则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伪造或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第三章执照的管理第十一条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5-1.75米;
(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未受刑事处罚,通过局方规定的背景调查;
(六)持有现行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
(七)在申请执照前6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实施的初任训练,并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照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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