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务员考试制度是1993年开始实施的。1993年8月14日,我国颁布了*公务员管理的*个基本行政法规——《*公务员暂行条例》,并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在*正式实施。《条例》中规定,公务员的录用,都实行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2. 原人事部于次年下发《*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录用*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务员考录制度正式建立。
3. 公务员考试时,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类别中的一个*或单位进行报考。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
4. 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已趋于完善,客观公正的考试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平,同时也是对考生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的阶段性考察和评价,提高考生的素质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相信逐渐完善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可以让各位考公人都能有更坚定的态度和信心去准备考试,在公平的状态下实现自己的公务员梦想。
二、*公务员考试是哪一年开始的
北洋燕园为您解答,1993年8月14日,我国颁布了*公务员管理的*个基本行政法规——《*公务员暂行条例》,并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在*正式实施。《条例》中规定,公务员的录用,都实行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公务员考试制度是从1993年开始的
三、公务员考试哪一年开始实行
1. 公务员录用制度建立起始于1980年,正式建立于1989年,到2009年止经过了2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人才录用选拔体系。
2. 公务员考试制度是*的公务员考试选聘制度(招录制度)的简称。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的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制度。
3. *,公务员履行公职有《公务员法》这一法律依据;第二,公务员的编制为*行政编制;第三,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等均由*财政支付。因为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各有不同,所以如今的公务员的职位类别大体分为三类,分别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
4. “公务员”顾名思义是指中办理公务的人员,但是公务员这个词语是从哪来的呢?据考证,公务员这个词是由英语翻译过来的,英文中的“civil servant”直译过来便是“文职服务员”。日语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的公务员叫做“文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改名为“公务员”。其他*的称呼有“联邦官员”、“雇员”等等。在我国,履行公职的人员被称为“公务员”。
5. 所谓“公务员考试”,就是指通过考试制度来选拔人才进入到公务员队伍,履行*公职。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科举制度,可以认为是一项公务员考试制度。当下,我国实行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其依据来自于《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招录,实行“凡进必考”的制度。
四、*公务员考试的发展历程史
1. 夏商周时期:没有公务员考试这一公职选拔制度
2. 春秋战国时期:以论辩学识入仕,论军功封官
3. 西汉至魏晋时期:有选官制度但非考试制度
4. 唐宋时期:科举制度的实行可认为有了“公务员考试”制度
5. 民国时期:制定了考试选拔公务员的制度规定
6. 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干部录用主要由*统一分配,这种方式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当时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诸如用人制度不健全、缺乏竞争激励机制等弊端。1980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将来很多职务、职称,只要考试合格,就应当录用或授予。
7. 1989年*次公务员考试得以举行,当时叫做“*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考试主要分为两科,一科的主要考查内容为马列主义、党史、公文写作等,相当于现在的《公共基础知识》,另一科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8. 1994年《*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正式颁布,“*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改名为“*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务员考试逐渐进入了一个相对规范的轨道,考试科目和题型趋于稳定。以下是改写伪原创后的文章:
《*公务员考试的新变化及公务员考核规定》
自2015年起,*公务员考试出现了新的变化。在此之前,*公务员考试省部级与地市级试卷的主要区别在于《申论》这一科目,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试题则是相同的。但从2015年开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也分为省部级与地市级两类试卷。这两类试卷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省部级试卷的数学运算题目比地市级多出5道;其次是两类试卷的常识部分有5道题目不同。其余部分的试题则保持一致。到了2016年,省部级与地市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差异性进一步扩大,资料分析部分也增加了不同的五道题目。
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需要全面评估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并以工作实绩为重点。这一考核是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的。
该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大类,而定期考核则是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的。对于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包括个人总结、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等环节。而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则按照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这些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如《*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所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