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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16年140号文件体检细则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发〔2016〕140号 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 *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 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 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 第六条 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 第八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 第九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 第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 第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 第十二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 第十三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 第十四条 严重的慢性炎,不合格。

#### 第十五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 第十六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 第十七条 、、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 第十八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 第十九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 第二十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 二、公务员体检细则条文解释

#### 为保障新录用公务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特编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

#### 本《手册》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体检工作。

#### 录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公务员,其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公务员主管*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另行规定。

#### 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应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非指定医疗机构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 各指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由医疗机构主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实施体检。

####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 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由招录机关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 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

####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和体检操作规程,确保描述清楚、结论真实,避免错检、漏检。

#### 体检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组织。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招录机关或者县级公务员主管*公务员体检标准修订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提高其科学性和规范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及*公务员局联合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心脏疾病的标准修订

1. 原标准中关于器质性心脏病的条款已作调整。对于先天性心脏病患者,若无需手术或经手术已治愈,将视为合格。

2.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且经确认无病理性改变的,可视为体检合格:

1. 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2. 心电图显示的其他异常情况。

二、血压相关修订

血压符合以下范围即为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血液系统疾病的标准修订

患有血液系统疾病者将被视为不合格。但单纯性缺铁性贫血患者,若男性血红蛋白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则视为合格。

四、消化系统疾病的标准修订

慢性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被列为不合格项目。但胃次全切除术后若无严重并发症,可视为合格。

五、其他疾病的相关修订

1. 结核病:特定类型的结核病在临床治愈后稳定一定时间无变化者,可视为合格。

2.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等呼吸系统疾病被列为不合格。

3. 其他如糖尿病、尿崩症、内分泌失调等疾病,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视为合格或不合格。

4.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等严重神经疾病的患者,将被视为不合格。

六、视力及听力标准修订

双眼矫正视力低于一定标准或有明显眼病影响视功能者,以及双耳在特定条件下听力受损者,将被视为不合格。

七、其他疾病及标准

还包括但不限于一些严重的皮肤病、骨骼疾病、泌尿系统疾病、性病等,这些都被列入了体检的不合格项目。

八、未列明但可能影响公务员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同样被视为不合格。

九、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需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确保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中央公务员主管*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反馈。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公务员局发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细节和表述可能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和场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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