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体检总共有两次机会,*次体检时,如果出现不合格的项目,能在现场复检的都会在现场复检,只要有一次合格的都被认定合格,不能现场复查的就得等第二次体检查结果。这点还算是不太严格的。
等到第二次体检时,如果还是有不合格的项目,依旧会进行现场复查。如果现场复查的情况还是不合格,那这次就没有再次复查的机会了,连申诉的机会都没有,如果想要反映的话恐怕只能走行政诉讼程序。从这点上来看,还是比较严格的。
目前,公务员录用体检有2个标准,分别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其中,特殊标准主要适用于人民警察四、公务员体检是否严格?
在公务员体检中,有明确的体检标准与规定。
*条指出对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器质性心脏病的人员有明确限制。但对于先天性心脏病患者,若经手术治愈或无需手术,是可以达到合格标准的。如果遇到某些特定情况如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等,经过专业判断后也可视为合格。
第二条则对血压的合格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收缩压和舒张压的具体数值。
第三条则指出患有血液病的人员是不合格的,但单纯性缺铁性贫血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视为合格的。
第四条至第十九条详细列出了各种可能影响体检结果的情况,如结核病、慢性支气管炎、各种急慢性肝炎等,以及视力、听力等方面的要求。对于这些疾病或症状,文中都给出了明确的合格标准或限制条件。
特别是第二十一条指出,除了前述明确列出的项目外,还有其他的未被列入体检标准但会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严重疾病也将被视为不合格。
如若存在疑问或对某项体检结果存在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的医疗机构或中公教育企业进行咨询,获取最准确的答案和专业的指导。我们也应理解并尊重公务员体检的严格标准,这既是对公务员个人健康的负责,也是对公共事务工作正常进行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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