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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务员职务职级晋升的管理办法概述

对于新录用的公务员,其任职定级需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根据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经过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任职定级:

1.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本科毕业生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一般为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2. 任职定级的程序包括: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完成任职定级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二、《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详解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需满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条件。其中,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条件为: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需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累计任职达到一定年限;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需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公务员级别是根据其担任的领导职务、职级以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来确定的。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职级、级别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全面解析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了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以及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都有明确规定。例如*副职对应四级至二级,省部级正职对应八级至四级等。这样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激励和保障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以下是伪原创后的文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详解

第八章办事员职务与级别规定:办事员分为二十七级至十九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及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职务级别为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职务级别为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三章公务员职务确定: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在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学历、资历和职位要求确定职务。晋升、降低职务或调任、转任及其他原因需要明确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拟任职务的任职条件等来确定。

第四章公务员级别确定:公务员的级别与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紧密相关。若公务员连续5年定期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可在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一级。对于厅局级副职及以下的公务员,经考核合格后,可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生活待遇。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可再晋升一级。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其级别由初任职务、学历和资历等综合决定。公开选拔或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同类人员确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负责职务与级别的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职务设置和确定行为,将不予批准或备案,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则部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设置和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等,由中央公务员主管*另行规定。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解释。

《公务员领导职务晋升资格条件》详解

第九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应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其中,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条件为: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需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满足其他相应资格;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第十条:公务员级别的确定与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以及个人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密切相关。

第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职级、级别的确定应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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