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劳动法全文
1. 宁波没有《劳动法》,*只有一部《劳动法》。
2. *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 第二条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4. *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5.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6.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7.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8. *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9. *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10.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11.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12.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13.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劳动工作。
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15. *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16.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17. *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18.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19.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0.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1.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2.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3.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4.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5.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6.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7.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8.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9.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30.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31.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32.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3.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4.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35.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6.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7.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8.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39.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40.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1.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文章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部分,关于劳动法和员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一、特定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规定。比如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负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雇主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工会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监管和维权。当雇主违反法律或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工会可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处理。工会也会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程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雇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通知雇主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当雇主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
四、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实施。企业与员工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劳动行政*的规定,否则无法生效。
五、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规定了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以及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要求。对于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需经劳动行政*批准并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规》详解:
1. 第60条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强度工作或特定环境下的作业,如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也不得安排其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2. 第61条进一步强调,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得被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或其他孕期禁忌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必须避免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 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4. 第63条明确,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不得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或其他哺乳期禁忌的工作,同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 第64条强调,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或其他不适宜的工作。
6. 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7. *通过各种途径发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详见第66条。
8. 各级人民将职业培训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详见第67条。
9.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根据实际需求对劳动者进行培训,详见第68条。
10.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接受培训后方可上岗。
11. *确定职业分类,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证书制度,详见第69条。
12. *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各种情况下的帮助和补偿,详见第70条。
13. 社会保险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详见第71条。
14.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保,缴纳保险费,详见第72条。
15. 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死亡后遗属享受遗属津贴等,详见第73-74条。
1.(二)企业存在以下情形,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得的工资报酬:
2.(三)企业未按照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劳动行政*或有关*将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若情节严重,将提请县级以上人民决定停产整顿。若企业忽视事故隐患,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九十二条)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卫生条件若不符合*规定,或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劳动行政*或有关*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若情节严重,将提请县级以上人民决定停产整顿。若因此导致重大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九十三条)企业若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九十四条)企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行政*将责令改正并罚款;情节严重,工商行政管理*将吊销营业执照。
6.(九十五条)企业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劳动行政*将责令改正并罚款;若对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九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安机关将对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
8.(九十七条)因企业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18、药品经销企业在购入药品时,若收到附赠药品,必须索取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凭证,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19、根据第十四条,药品经销企业在购销药品时,销售凭证上记录的购销双方名称应与实际付款流向相符,购销金额也要与双方的财务账目相吻合。
20、药品零售企业应遵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规定,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确保合规经营。
21、对于销售含有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药品零售企业需按规定进行身份登记,单次销售数量不得超过限制,严禁将药品直接销售给未成年人。
22、未经卫生行政*批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如经批准开展诊疗活动,药品销售区与诊疗区应有明显的物理隔离。
23、药品经销企业需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来经营药品。
24、若药品经销企业兼营其他产品,应确保将药品与其他产品分区域储存和陈列,并设置清晰的标识。
25、下列产品严禁在药品经销企业销售:
(1)已注册为药品名称的通用名、商品名或其他指代名称的产品;
(2)在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上进行诊断、治疗、缓解或预防宣传的产品。
26、药品经销企业不得以在药品包装内夹带或随药附赠宣传材料等方式,对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作超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核准的介绍。
27、药品经销企业应定期检查库存药品的质量和储存条件,并记录;对过期、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登记并按照规定销毁。
28、药品经销企业不得通过招商、展销、出租柜台、承包、等方式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
29、药品经销企业进行捐赠时,应向受赠方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等复印件及*规定的相关资料。捐赠的药品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30、本市对药品经销企业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定。
31、药品经销企业的负责人应熟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经营药品的基本知识,并对企业的经营质量负责。
32、药品经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验收人员应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33、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34、药品经销企业的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等工作人员需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5、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应专职在岗,不得兼职。
36、药品经销企业应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人员,应及时调离岗位。
37、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销售人员不得超出委托范围销售药品,不得有沿途推销、设摊出售或非法宣传等行为,也不得擅自拆封、改装药品。